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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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永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聆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冠閔 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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