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告翔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24元,惟查本件經計算本金及截至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8,020元(詳如原告起訴狀所附債權計算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原告僅繳納15,024元,尚不足4,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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