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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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世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世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受刑人崔世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民國100年4│民國100年7│││月12日│月7日│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1年度撤緩│100年度偵字│││字第1457號│毒偵字第6號│第615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最││法院│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0年度上訴││實││第1367號│第157號│字第2470號││審││││││││││││├──┼──────┼──────┼──────┤││判決│100年12月15│101年4月6日│101年4月5日│││日期│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0年度上訴││判││第1367號│第157號│字第2470號││決││││││││││││├──┼──────┼──────┼──────┤││判決│101年1月31│101年5月1日│101年7月5日│││確定│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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