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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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37號聲請人 林星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THIMAI即 阮氏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件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㈡請確認提示日期為民國110年4月17日是否為誤繕?因到期日為民國110年6月17日(期前提示為無效提示),請具狀陳報正確之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
㈢因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
法第10條之1,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請具狀更正利息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