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劉怡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6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3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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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7,300元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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