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興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興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興文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11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11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2年8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9年11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民國)├───────┬────┼───────┬────┼────┤│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至│├─┼────┼──────┼──────┼───────┼────┼───────┼────┤10所示之││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1月│105年4月24日│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罪,經臺│││級毒品││0時許│度審訴字第1373│9日│度審訴字第1373│30日│灣高等法││││││號││號││院高雄分│├─┼────┼──────┼──────┼───────┼────┼───────┼────┤院107年││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月│104年11月26│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11│聲字第12│││級毒品││日10時45分回│度審訴字第495│14日│度審訴字第495│月9日│10號裁定│││││溯72小時內某│號││號││定應執行│││││時│││││有期徒刑│├─┼────┼──────┼──────┼───────┼────┼───────┼────┤9年6月確││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月│104年11月26│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11│定。│││級毒品│,如易科罰金│日10時45分回│度審訴字第495│14日│度審訴字第495│月9日│││││,以新臺幣1,│溯96小時內某│號││號││││││000元折算1日│時││││││├─┼────┼──────┼──────┼───────┼────┼───────┼────┤││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5年6月7日2│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級毒品││0時至21時間│訴字第1998號│25日│訴字第1998號│25日││││││某時││││││├─┼────┼──────┼──────┼───────┼────┼───────┼────┤││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5年6月26日│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級毒品││某時│訴字第1998號│25日│訴字第1998號│25日││├─┼────┼──────┼──────┼───────┼────┼───────┼────┤││6│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105年6月7日2│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級毒品│,如易科罰金│0時至21時間│訴字第1998號│25日│訴字第1998號│25日│││││,以新臺幣1,│某時│││││││││000元折算1日│││││││├─┼────┼──────┼──────┼───────┼────┼───────┼────┤││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105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本院105年度審│106年1月││││級毒品│,如易科罰金│某時│訴字第1998號│25日│訴字第1998號│25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8│槍砲彈藥│有期徒刑5月│105年5月底起│本院106年度審│106年5月│本院106年度審│106年6月││││刀械管制│,併科罰金新│至同年6月28│訴字第99號│2日│訴字第99號│1日││││條例│臺幣伍萬元;│日9時10分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年│105年5月3日│高等法院高雄│107年8月│高等法院高雄│107年8月││││級毒品│8月│23時57分19秒│分院107年度上│9日│分院107年度上│28日││││││後不久│訴字第630號││訴字第630號│││├─┼────┼──────┼──────┼───────┼────┼───────┼────┤││10│販賣第二│有期徒刑3年│105年5月9日│高等法院高雄│107年8月│高等法院高雄│107年8月││││級毒品│8月│20時26分50秒│分院107年度上│9日│分院107年度上│28日││││││後至10日15時│訴字第630號││訴字第630號│││││││34分24秒間之││││││││││某時││││││├─┼────┼──────┼──────┼───────┼────┼───────┼────┼────┤│11│妨害自由│有期徒刑5月│105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109年12│本院109年度訴│110年2月│橋頭地檢││││,如易科罰金│18時許│字第9號│月31日│字第9號│5日│110年度││││,以新臺幣1,││││││執字第││││000元折算1日││││││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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