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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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債權人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清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