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3號債權人 楊慶雄 債務人 蔡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