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55號原告 林娉薰 訴訟代理人 朱明龍 被告 張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