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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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55號原告 林娉薰 訴訟代理人 朱明龍 被告 張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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