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涂漢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涂漢城│巨大國際│基隆二信│108年3月31日│62,558元│KW0000000││││通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