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 王煌樟
林雍荏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上訴人江恆光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雍荏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 薛松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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