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183號債權人 曾桂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志弘 、 吳碧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關係」或「票據關係」?若
為借款關係,請釋明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㈡若為借款關係,請提出債務人黃志弘、吳碧玲二人借款之
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個人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