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債權人 羅暐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麗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