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巫○安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巫○璇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方玉婷 法定代理人 巫亦捷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方玉婷原告 巫健生 被告 許閔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