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于舜 代理人 黃雅玲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民國113年6月薪資明細,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正提出目前任職公司之每月薪資數額,債務人於113年7月3日具狀陳報,待領得任職之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113年6月薪資單後將儘快陳報到院,惟迄未提出,應有補正提出由松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之113年6月薪資單之必要;另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