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賢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9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正賢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16日送達由上訴人住所地、於103年5月15日送達選任辯護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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