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琮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國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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