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銘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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