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李治華
葉孟霖 黃婉婷 湯順賢 廖君文 潘詩婷 黃震銘 邱綉文 劉俞君 彭珮珍 呂智偉 陳頌旻 邱翊倫 莊斯景 薛元明 王勝中 宋馨怡 劉文龍 潘芷琳 鄭逸帆 李秋霞 廖志文 相對人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民國一○七年八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李治華、葉孟霖、黃婉婷、湯順賢、廖君文、潘詩婷、黃震銘、邱綉文、劉俞君、彭珮珍、呂智偉、陳頌旻、邱翊倫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莊斯景、薛元明各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五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王勝中、宋馨怡、劉文龍、潘芷琳、鄭逸帆、李秋霞、廖志文各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二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8月7日在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李治華、葉孟霖、黃婉婷、湯順賢、廖君文、潘詩婷、黃震銘、邱綉文、劉俞君、彭珮珍、呂智偉、陳頌旻、邱翊倫,107年8月1日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莊斯景、薛元明,105年12月21日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王勝中、宋馨怡、劉文龍、潘芷琳、鄭逸帆、李秋霞、廖志文資遣費及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有附表編號1至22所示金額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7年8月7日、107年8月
1日及105年12月21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未履行之如附表所示金額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107年度勞聲字第54號│├──┬─────┬─────────┬──────────────┬────────┤│編號│姓名│金額(新臺幣)│調解日期│備註│├──┼─────┼─────────┼──────────────┼────────┤│1│李治華│66,874元│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8月7日│資遣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2│葉孟霖│85,360元│││├──┼─────┼─────────┤│││3│黃婉婷│39,805元│││├──┼─────┼─────────┤│││4│湯順賢│126,658元│││├──┼─────┼─────────┤│││5│廖君文│81,582元│││├──┼─────┼─────────┤│││6│潘詩婷│27,079元│││├──┼─────┼─────────┤│││7│黃震銘│45,104元│││├──┼─────┼─────────┤│││8│邱綉文│119,160元│││├──┼─────┼─────────┤│││9│劉俞君│3,591元│││├──┼─────┼─────────┤│││10│彭珮珍│42,853元│││├──┼─────┼─────────┤│││11│呂智偉│54,716元│││├──┼─────┼─────────┤│││12│陳頌旻│88,540元│││├──┼─────┼─────────┤│││13│邱翊倫│95,153元│││├──┼─────┼─────────┼──────────────┼────────┤│14│莊斯景│107,566元│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8月1日│資遣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5│薛元明│99,211元│││├──┼─────┼─────────┼──────────────┼────────┤│16│王勝中│13,780元│桃園市政府民國105年12月21日│薪資及資遣費│├──┼─────┼─────────┤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7│宋馨怡│13,145元│││├──┼─────┼─────────┤│││18│劉文龍│8,213元│││├──┼─────┼─────────┤│││19│潘芷琳│13,628元│││├──┼─────┼─────────┤│││20│鄭逸帆│9,585元│││├──┼─────┼─────────┤│││21│李秋霞│23,631元│││├──┼─────┼─────────┤│││22│廖志文│12,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