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朝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消費明細,如部分預借現金或消費係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之後,則該部分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