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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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陳大松相 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為證,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召開第9屆第3次董監事會,決議
修訂捐助章程等情,有相對人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其中,
修正後第6條條文,係規定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董事人數3分之1;修正後第7條條文,係規定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監事人數3分之1,以上修正條文核屬財團法人董監事選任之規定,堪認為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亦表示許可變更捐助章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13年4月22日中市文研字第1130008315號函在卷可參。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祐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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