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胡進保
黃玉貞 胡芷嫣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胡進保
黃玉貞原告 胡君安
胡芷瑄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炎祐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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