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名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光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光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6年4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302元。
(二)30.302元×美金57,823元=新臺幣1,752,153元。
(三)新臺幣895,722元+新臺幣1,752,153元=新臺幣2,647,87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