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簡胤榕 被告 周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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