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劉光梯
劉光詡 劉光琪 劉光珠 劉光秀 被告 周仙珍
張朝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仙珍、張朝培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判決被告2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等人於104年11月9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然依上開條項但書移送案件,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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