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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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漢選任辯護人許景翔律師
王藝臻律師 沈孟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教唆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十七行「,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十七行「,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刪除,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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