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智遠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智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梁智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現抗告於最高法院中,另所犯傷害致死罪部分,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亦已提起上訴在案,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