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博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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