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林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宥牟 (原名 盧厚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5,100元(依臺
灣銀行110年8月4日現金賣出美金匯率收盤價1:28.085換算),應繳裁判費1萬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231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