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子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趙子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就本案犯罪事實無再行調查其他證據之必要,且本院撥打電話聯繫被告,亦未見被告有調解意願,故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