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全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4號抗告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妙黛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