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徐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5,428元│100年9月1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162元│100年9月1日起至│18.25%│100年9月1日起至│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3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