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裴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叁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