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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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林燕婷
吳博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羅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9年6月2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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