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宇威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逢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李彥樺
街248巷14號5樓(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翁毓潔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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