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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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8年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7,386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639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3,914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8年3月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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