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6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富雄

選任辯護人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富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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