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相對人 周如華 債務人 楊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末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楊靜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3月21日至134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楊靜芬於93年3月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詎相對人自109年3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817,499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楊靜芬分別於97年1月9日、97年1月11日,擔任第三人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0元及2,000,000元,迄今尚欠本金6,114,242元及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97年6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如華,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2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周如華、債務人楊靜芬於收受該通知後均具狀陳稱:債務人楊靜芬均有依雙方約定之還款方式按期償還本息,並無遲延未還款之情事,且相對人周如華並未收受債權人所稱之債權憑證,無從查證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楊靜芬有此一債權存在,又縱有此一連帶保證之債權存在,惟該項債務與抵押權所設定之200萬元借據債務係屬兩事,亦非屬抵押權設定範圍內,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債務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村段││335-21││67.00│全部│├─┼───┼────┼───┼───┼──────┼─┼─────┼──────┤│2│臺○○○區○○村段││335-30││3.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880│臺中市北區錦村│住商用、鋼筋混凝│1層:39.98│陽台:32.75│全部││││段335-21地號│土造、5層│2層:39.98│平台:14.03││││├───────┤│3層:39.98││││││臺中市○區○道││4層:39.98││││││路17號││5層:39.98││││││││屋頂突出物:││││││││8.82││││││││地下層:45.36││││││││合計: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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