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號、第18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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