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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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若蕎上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若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若蕎前犯違反銀行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00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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