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0號原告 潘昀玥 被告 李家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