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91號
聲請人公號 江千五 公祀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相對人 江俊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領取分配款之通知,惟相對人已出境且遷出國外,並已對相對人之國外地址為送達,惟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國際快捷郵件查詢表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9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聲請人雖就相對人之美國地址為送達卻無法送達,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