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鄭家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家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鄭家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