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瑞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5及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瑞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共2罪)│├────────┼──────────┼──────────┼──────────┤││106年2月26日│106年4月24日│106年7月13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93號│字第2817號│字第3503號、106年度│││││偵字第191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16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4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30日│106年09月08日│107年0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16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4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31日│106年09月30日│107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2530號│第17228號│第9681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7年度執更字第430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3日│106年6月4日│106年6月4日│││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503號、106年度│字第2855號│字第2855號│││偵字第191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29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42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判決│107年04月09日│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9682號│第8744號│第8745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7年度執更字第4305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刀械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32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89號││││判決││││││├────┼──────────┼──────────┼──────────┤││判決│107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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