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113號聲請人美籍.WellsRobertCharles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彭若晴 律師 陳琬渝 律師相對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人 謝立功 (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強制驅逐出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有明文規定。是行政法院是否准許停止執行,乃應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為斷。至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1年度裁字第344號、92年度裁字第1332號、92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就相對人於99年12月8日以移署專一北市擇字第0991
9207號處分書,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36條規定,預定於99年12月24日將聲請人強制驅逐出國,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99年12月8日遭臺北市刑事警察局無預警逮捕,執
法警察並持美國法院搜索令至聲請人住處搜索扣押私人物品,經外事警察告知聲請人遭美國法院通緝為由將強制驅離出國,並於隔日將聲請人移至相對人所屬臺北收容所(下稱臺北收容所)收容,歷經9日聲請人從未收受相對人核發之原處分或收容處分書,亦未被告知可針對原處分提起訴願或針對收容處分書提出收容異議等權利,直至99年12月16日經律師至臺北收容所律見時方知悉上開權利,另經律師向臺北收容所官員詢問為何有此嚴重程序瑕疵後,始由臺北收容所官員首次提供聲請人之收容處分書影本供參,此等程序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而有重大瑕疵,並造成聲請人權益嚴重受損。原處分未明確指出究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何款規定將聲請人強制驅逐出國,亦未就聲請人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何款之違法事實予以記載,顯然悖於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9條之行政處分明確性規定,為一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依法應予撤銷。原處分顯然構成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前段之「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此一停止執行事由。
㈢聲請人本為合法居留臺灣之外國人,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可稽
,目前為我國合法設立之卓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卓越公司)之執行長及實際負責人,此有卓越公司設定登記資料可稽。聲請人自99年12月8日遭逮捕送至臺北收容所後,與外界聯繫均無法聯繫,相對人預定於99年12月24日即刻將聲請人驅除出國,聲請人在臺經營已久之事業及員工勢必面臨無人掌管照顧之窘境,依目前現況觀之,相對人核發聲請人再次入境之可能性顯然無幾,據此,聲請人之公司及十數名員工勢必面臨群龍無首之窘境,此為難以回復之損害。再者,聲請人在臺合法居住多年,均無任何犯罪或不法紀錄,故原處分與維護公共利益顯無關連,並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㈣綜上,原處分有諸多瑕疵,致其合法性顯有疑義,且原處分
本與維護公益無關,若草率將聲請人驅逐出境,勢必構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至為明灼,請依法停止執行原處分,以維聲請人合法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卓越公司及十數名員工面臨無人掌管照顧之窘境,係遭受何種難於回復原狀之損害。又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故聲請人與卓越公司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卓越公司及十數名員工面臨之窘境,不能認係聲請人受有難於回復原狀之損害。再者,果若相對人於99年12月24日將聲請人驅除出國,聲請人非不得透過視訊、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執行卓越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職務,卓越公司及十數名員工將不致面臨無人掌管照顧之窘境。從而,本件並無「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之可言,與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
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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