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鈞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鈞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游鈞皓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1日│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829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1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同左││實├──┼───────────┼───────────┼───────────┤│審│判決│99年11月18日│100年7月19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99年12月4日│100年9月5日│100年7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