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0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務人 黃銘科 債務人 韋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銘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壹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銘科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韋秀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銘科、韋秀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