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 鄭傑爗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傑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1份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清算事件、10
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清算事件、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聲請免責事件、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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