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林敏村 訴訟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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