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債權人 蕭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螣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還款分期協議書所載,還款期限至民國105年12月止)。
二、債務人汪螣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